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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小事引发的故意伤害罪
2012年11月21日,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,刁某某赔偿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,并取得了对方谅解。
  上述事实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,被告人刁某某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,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,证人崔某某、梁某某的证言,以及到案经过、现场勘验笔录、鉴定结论、被告人户籍证明、和解协议、收到条、撤诉书等证据证实。足以认定。
2012年11月21日,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,刁某某赔偿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,并取得了对方谅解。
  上述事实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,被告人刁某某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,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,证人崔某某、梁某某的证言,以及到案经过、现场勘验笔录、鉴定结论、被告人户籍证明、和解协议、收到条、撤诉书等证据证实。足以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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